關於我們

About6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一九九四年七月,台灣爆發自立報系股權轉移風波,一群關切自立報系記者能否維持編採自主權的跨媒體新聞工作者組成了「九0一新聞自主推動小組」,決定九月一日記者節當天,舉行台灣首次以新聞工作者為主體的大遊行,以催生新聞專業組織、爭取內部新聞自主為訴求。後該小組經轉化改組,成立籌備委員會,促成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記協)於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正式成立。

本會的宗旨在維護並促進所有印刷、廣播和電視新聞媒體記者、編輯及其他新聞從業人員之職業、法律及社會權益,並爭取新聞自由、提升專業水準,保障新聞工作者之獨立自主,以落實新聞媒體作為社會公器之責任。

現任幹部 (任期2024/04~2026/04)

會長 吳柏軒 自由時報 / 生活中心副召集人
常委 游婉琪 自由撰稿人
楊智強 自由撰稿人
執委 安德毅 能源情報 / 特約記者
陳虹瑾 鏡週刊 / 人物組主筆
鄧佩儒 中央社 / 外文中心記者
賴  昀 udn轉角國際 / 編輯
簡永達 自由撰稿人
羅玉潔 TaiwanPlus / 節目部製作人
常務
監委
李志德 Radio Free Asia / 事實查核實驗室主任
監委 林注強 台視 / 駐桃園記者
鄭超文 聯合報 / 攝影記者
Officers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章程

2001.3.31通過。

2004.3.27修正第十五條。

2005.3.25修正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

2008.3.15修正第七條

2009.3.28修正第三十條。

2019.8.24修正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簡稱「台灣記協」,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AIWAN JOURNALISTS」(ATJ),(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維護所有印刷、廣播和電視新聞媒體記者、編輯及其他新聞從業人員之職業、法律及社會權益,並爭取新聞自由、提升專業水準,保障新聞工作者之獨立自主,以落實新聞媒體作為社會公器之責任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內政部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內政部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障會員工作權益,促進其就業之公平性、合理薪資、工時及工作環境。

    二、提供會員職業及法律諮詢。

    三、促進新聞媒體工會之健全發展,加強與新聞媒體工會之聯繫。

    四、協助協調會員與資方、會員與會員、會員與本會以外之個人或團體間之聯繫。

    五、推動有關新聞媒體改革和涉及會員權益法令之制定與修正。

    六、推動新聞教育與在職進修。

    七、推動與國內外新聞工作者組織交流及合作。

    八、製作、參與或協助有關新聞媒體改革及保障新聞工作者權益為宗旨之出版品與廣電節目。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在台灣以新聞作為主業者。包括在定期出刊或播出之報刊雜誌、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及網路媒體工作或投稿之記者、編輯或自由投稿人。

    二、學生會員:有志於新聞工作或傳播學術研究之大學院校在學學生、研究生。

三、贊助會員:認同本會宗旨之非公職、黨職人士。

第八條     一般會員(會員代表)有參與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與贊助會員有參與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特別條款: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會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由一般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並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一般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議。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中具人事任免權之一級主管之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至民國九十一年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及理事會決議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六百元。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六百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三百元。

     三、事業費。

          四、大眾捐款,個人每年不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之捐款,企業及團體每年不超過一百萬元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錄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一五○九五號函准予備查。